vip彩票网站

  • <tr id='ASblTx'><strong id='ASblTx'></strong><small id='ASblTx'></small><button id='ASblTx'></button><li id='ASblTx'><noscript id='ASblTx'><big id='ASblTx'></big><dt id='ASblTx'></dt></noscript></li></tr><ol id='ASblTx'><option id='ASblTx'><table id='ASblTx'><blockquote id='ASblTx'><tbody id='ASblTx'></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ASblTx'></u><kbd id='ASblTx'><kbd id='ASblTx'></kbd></kbd>

    <code id='ASblTx'><strong id='ASblTx'></strong></code>

    <fieldset id='ASblTx'></fieldset>
          <span id='ASblTx'></span>

              <ins id='ASblTx'></ins>
              <acronym id='ASblTx'><em id='ASblTx'></em><td id='ASblTx'><div id='ASblTx'></div></td></acronym><address id='ASblTx'><big id='ASblTx'><big id='ASblTx'></big><legend id='ASblTx'></legend></big></address>

              <i id='ASblTx'><div id='ASblTx'><ins id='ASblTx'></ins></div></i>
              <i id='ASblTx'></i>
            1. <dl id='ASblTx'></dl>
              1. <blockquote id='ASblTx'><q id='ASblTx'><noscript id='ASblTx'></noscript><dt id='ASblTx'></dt></q></blockquote><noframes id='ASblTx'><i id='ASblTx'></i>
                当前位置
                主页 > 最新动态
                《典当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03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005年2月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五章 当 票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々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ξ 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 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 经营管理人员及鉴ㄨ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ω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ぷ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Ψ;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 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ζ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ζ、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ζ ,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々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 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ω 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卐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Ψ 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ω 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 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ξ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卐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①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ξ 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ξ 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Ψ 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ㄨ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〇年向商务部ξ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ζ 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Ψ 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ζ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々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ζ 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典①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ㄨ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卐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卐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 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卐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Ψ 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 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卐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建设路营业部地▲址:郑州市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鑫苑国∞际广场一楼中厅)

                电话:0371-67979018

                嵩山路分公▂司:郑州市嵩山路与汝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电话:0371-66531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