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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公正审理典当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 保护当户、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发挥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ω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典当行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ω 围内从事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条   当票是确立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典当行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其质押、抵押业□ 务经营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发生的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 号),编立 “典当纠纷”案由。

                第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典当行在实际履行典当合同中产生的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当户主张当金发放时已预先扣除典当综合费用,并要求当金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典当行与当户对典当综合√费率有约定的,依法从其约定。当户有合理依据 主张当期内典当行收取的利息、综合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 结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率保护标准、典当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予保护的利息、综合费用数额。

                第六条   绝当后,当户丧失回赎当物的权利,典当行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处分绝当物品。

                注释:《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七条   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但 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过高的,当户可以请求依法调整。

                第八条   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当物。 典当行不能凭当户的概括授权(预授权)处置当物,在当期内违反规定出租、使用当物的, 按向当户租用当物处理,租用费按当地市场价计算,可以抵消综合费用、当金利息和当金。质押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外,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当户确有证据证明估价金额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当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从当物遗失之日起,典当行向 当户收取典当综合费用的,不予保护。

                第九条   绝当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动产质押当物毁损、灭失,该风险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条   典当行未接管动产质押当物或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与当户确立典当关系并发放当金的,认定为典当关系有效,质押或抵押不设立。

                第十一条   典当▃行销售绝当物品时,对所售绝当物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妥当选择行使债权救济途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九十一条等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及时起诉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具体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来源:搜狐号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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