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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4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 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卐据移交工作。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国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Ψ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

                2020年12月22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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